《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夫妻间也不能代签名
2003年12月李先生准备给其妻子王女士投保一个两全保险,但王女士因故无法签名,为了第二天代理人能够及时为其办理保险,而且李先生也认为本来就是自己做投保人,夫妻间也没有什么关系,就代替妻子王女士签署了投保单。一周后,拿到保险合同的王女士觉得仅一个寿险产品保障不够全面,希望再增加一个综合个人意外险。代理人为其办理合同变更时,得知被保险人王女士本人没有亲笔签名。通过公司之前的培训,代理人深知亲笔签名的重要性。于是立刻请王女士亲笔签署了一份专用声明书并办理了签名变更,追认保险合同的各项告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了。
专家点评:此案例中幸运的是公司很快就发现并解决了代签名问题,否则客户将可能完全无法得到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不仅需要考虑投保人与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及其对保险金额的认可。所以,投保保险时,为了使合同合法有效力,一定注意需要本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即使夫妻间也不能代签名。
专家点评:此案例中幸运的是公司很快就发现并解决了代签名问题,否则客户将可能完全无法得到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不仅需要考虑投保人与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及其对保险金额的认可。所以,投保保险时,为了使合同合法有效力,一定注意需要本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即使夫妻间也不能代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