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日前,成都市中院将此案列入示范性案例发给成都各法院,指导办理类似案件。
案例
信用卡被盗刷 他要商家赔
成都的刘君起诉称,2004年8月,他办了一张信用卡。2006年10月的一天,他突然接到银行的短信通知,称信用卡产生交易,这时他才发现信用卡被盗。后经查询,信用卡被分三次在一家通信公司消费了1万余元,盗卡人在交易单上的签名与他在信用卡上的签名明显不符。
刘君认为,通信公司违反信用卡交易操作规程,不履行签名核对义务,致使他的信用卡被恶意透支,而办信用卡的银行没有建立完善的挂失服务制度和有效的投诉制度,致使公安机关错失了最佳破案时机,使原告损失无法挽回。由此,刘君将商家和银行都告上法庭,要求通信公司赔偿信用卡被盗刷所产生的经济损失11240元,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通信公司称,原告的信用卡没有设密码,他们只能通过持卡人的签名来判断消费者是否为合法拥有者。收银员只是普通人,不具备鉴别字迹真伪的专业技能,只能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公司已尽到了核对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而被告银行则称,银行及时受理了原告的挂失申请,冻结了信用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终审
签名差不多 商家不担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君申办的信用卡采用的是无密码仅签名的操作标准,特约商家收银员只需对刷卡消费者在POS凭证签购单“持卡人签名”一栏上的签名与该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的签名是否相符负有核对审查义务。只要两处签名的汉字相同,书写形态上没有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即可。由于三份POS单均有刘君姓名字样,且字体与其本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预留签名没有明显差异,所以应认定商家的收银员已尽到了对签名的合理审查的核对义务,对信用卡被他人盗刷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被告银行为原告办理信用卡挂失手续的行为符合双方协议和相关章程规定,也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君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刘君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示范
商家只管审查
签名是否大致相符
办案法官称,目前,信用卡被冒用刷卡消费所引发的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但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判商家担责、不担责、担部分责任的都存在。
商家在信用卡消费时有多大审查义务?法院在此案的示范点中称,“特约商户收银员对持信用卡消费者的刷卡消费签名笔迹负有形式上的一般审查核对义务,只需核对持卡人在POS机消费凭证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其核对的内容仅为汉字拼音是否相同,文字是否相同,书写形态是否大致相符。”
成都中院认为,收银员对“签名一致”的审核应比常人更为谨慎,主要包含三个方面:首先审核持卡人签名的拼音与信用卡正面的拼音是否一致,其次审核持卡人所签汉字与卡背面的签名汉字是否一致,最后审查持卡人签名与卡背面签名的字形书写形态是否有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因此,如果特约商户从这三个方面审核了签名,就可以认定特约商户已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无需对信用卡的冒用刷卡承担责任。